(2016)鲁0705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丰海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丰海,张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118号原告:王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丽,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周,系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被告:孙丰海。被告:张安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虎,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丰海、���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王立新诉称,要求法院判令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丰海、张安文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丰海、张安文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6日,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借款30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元月5日,孙丰海、张安文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孙丰海未应诉答辩。张安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07**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姜志伟人民陪审员 夏立本人民陪审员 孙春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