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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峰、王红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王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潘峰,男,1949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王红英,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潘峰与被执行人王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潘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红英的银行存款2563.9元,王红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王红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潘峰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8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24号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子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