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527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