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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金守来、顾桂芝与顾桂凤、顾桂泉、顾桂梅、顾焕枝、顾敏、顾桂焕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守来,顾桂芝,顾桂凤,顾桂泉,顾桂梅,顾焕枝,顾敏,顾桂焕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796号原告:金守来,男,1952年12月09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顾桂芝,女,1952年03月06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顾桂凤,女,1949年08月12日出生,住大连保税区。被告:顾桂泉,女,1957年01月16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顾桂梅,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大连保税区。被告:顾焕枝,女,1963年01月24日出生,住大连保税区。被告:顾敏,女,1968年10月03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顾桂焕,女,1954年09月18日出生,住大连保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守来、顾桂芝与被告顾桂凤、顾桂泉、顾桂梅、顾焕枝、顾敏、顾桂焕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守来、顾桂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作成审 判 员  乔元臣人民陪审员  郭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