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唐旭机械厂与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唐旭机械厂,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183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唐旭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韭菜湾社,注册呈500106600075225。经营者:唐勇,男,1972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崇阳街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唐旭机械厂与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唐旭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交纳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唐旭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