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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长征、余大江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长征,余大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长征,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桐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大江,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再审申请人王长征与被申请人余大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王长征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4185号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长征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起诉的36万元属合伙债务,仅起诉申请人一人属诉讼主体确立错误;2、合伙组织没有最终清算,原审认定被申请人依法退伙不当。复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王长征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复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复查认为:王长征、余大江等人对合伙出资开矿的事实均无异议。期间余大江申请退伙,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并经算账,由王长征给余大江出具结算退伙款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时,余大江依据王长征出具的条据提起诉讼,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王长征偿还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承担数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综上所述,王长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长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