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徐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徐振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21号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旭日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范玉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天琳,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振伟,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振伟名下银行存款784598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振伟名下银行存款784598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福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仁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