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志斌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志斌,黄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特3号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606174X7。法定代表人:杨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钟志斌,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黄晓蓉,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志斌、黄晓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钟志斌、黄晓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钟志斌、黄晓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61元,减半收取计币2230.5元,由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春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 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