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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永升、刘江、暴晨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升,刘江,暴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605号被执行人:张永升,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刘江,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临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暴晨辉,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武乡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张永升、刘江、暴晨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晨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