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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龚媛与章彪锋、张家港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媛,章彪锋,张家港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永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2199号原告:龚媛,女,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士强。被告:章彪锋,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亚。被告:张家港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彪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亚。第三人:陈永强,男,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龚媛与被告章彪锋、张家港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家公司)、第三人陈永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士强、被告章彪锋、禾家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泽亚、第三人陈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章彪锋立即归还原告代垫款209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79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4%计算,自2014年5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其中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4%自2016年7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被告禾家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债权系从第三人陈永强处受让而来。第三人陈永强与被告章彪锋系朋友关系,多有资金往来。2011年陈永强与章彪锋共同向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壹仟万元,就该借款,陈永强与章彪锋各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中陈永强共计为章彪锋垫付利息793000、本金1300000元。之后陈永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章彪锋、禾家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1、第三人将对被告章彪锋2093000元的债权转让行为对两被告没有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没有通知两被告。2、(2016)苏058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永强应给付被告章彪锋本金198.6万元以及诉讼费用和利息,陈永强也没有履行该义务,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案号为(2017)苏0582执26号,因此陈永强的行为是恶意减少其财产以达到逃避其债务的行为。3、对于原告所诉陈永强所垫付的793000元的利息款,原告应提供昌盛小贷开具给章彪锋的利息单。对于原告所诉陈永强所垫付的1300000元,是法院执行扣划的,而且该1300000元是陈永强父亲陈新才账户中强制扣划的,陈新才本身是被执行人。第三人陈永强述称:793000元有部分是我让我父亲付的,有部分是我让我外孙女龚媛垫付的,这些钱是我帮章彪锋垫付给昌盛小贷的利息。130万元确实是法院扣划我父亲的钱,但是这130万元是我父亲是替章彪锋担保的,实际上是替章彪锋还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本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陈永强、陈新才归还章彪锋借款本息198.62万元以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本金50万元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金100万元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同时判决陈永强、陈新才给付章彪锋案件受理费25065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29835元。由于陈永强和陈新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章彪锋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目前陈永强和陈新才尚未支付任何款项。另查明,陈新才系陈永强的父亲。2016年7月1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章彪锋、陈永强、陈新才、禾家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扣划了陈新才银行存款1302168元。2017年2月20日,陈永强签发了一份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章彪锋(债务人)、张家港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我根据《补充协议》及相关材料所拥有的对你方的部分债权(涉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壹仟万元中的垫付利息793000元,本金1300000元),依法转让给龚媛,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再查明,本院目前有多笔涉及陈永强、陈新才作为被告、被执行人的审理和执行案件,尚未审理和执行完毕,执行标的超出本案标的。以上事实有,(2016)苏058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银行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必须合法。本案中,对于陈新才被法院扣划的1302168元,系因陈新才为被执行人而依法被扣划的款项,该笔款项是否应当由章彪锋或者禾家公司承担尚未确定,也就是说该笔债权是否成立尚不清楚,即便成立,债权人也是陈新才,陈永强无权对该笔债权进行转让。另外,陈永强本来结欠章彪锋200多万元,正在执行中,且陈永强尚有多笔其他执行和审理案件在处理中,现陈永强将其所谓的本案债权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自己外孙女即原告,达到规避其自身债务的非法目的,应认定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且原告和陈永强均未能提供他们相互之间结欠款项的任何证据。据此,本院认为,陈永强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72元,由原告龚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