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谢雨波、覃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谢雨波,覃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杜传杰。被执行人:谢雨波,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覃献金,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谢雨波、覃献金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谢雨波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谢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借款本金257760元、利息及滞纳金(截至2016年6月23日,利息26425.3元、滞纳金13258.3元;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本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谢雨波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时,依法处理被告谢雨波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宝马牌汽车,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在上述第二项判决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覃献金对被告谢雨波前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8元,由原告承担1040元,两被告承担5128元;公告费260元,由两被告承担。但被执行人谢雨波、覃献金没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2017年3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以及上述生效判决书以(2017)粤0112执1071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机构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谢雨波名下有粤E×××××车辆一辆,但仅查封了该车辆档案,未实际扣���车辆;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后,无发现有其房地产登记信息;目前并无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对象。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助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