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何强与朱静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朱静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746号原告:何强,男,生于1978年3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朱静婉,女,生于1995年8月4日,汉族,户籍地:达州市通川区。原告何强与被告朱静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何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原告何强负担。审判员  曾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