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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梦雪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雪,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行初字第204号原告张梦雪,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李国慧,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文栋,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80号,现登记法定代表人张梦雪,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宋庆伟,其他情况不详。第三人魏莉,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喻平保,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本院2015年11月4日受理原告张梦雪诉被告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魏莉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被伪造公章案,已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相关证据的确认,有待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被伪造公章案,刑事诉讼程序结果认定。原告张梦雪应在该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梦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