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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周建树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终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建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上诉人周建树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立行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立行字第3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时请求撤销的是1997年5月20日云梦县房地产公司颁发给谢金波的房屋所有权证。此后房屋登记的行政职权变更为云梦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继续行使,2016年6月,房屋登记的行政职权由云梦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变更为云梦县国土资源局继续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上诉人起诉时间为2016年12月,故被告应为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上诉人所诉被告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属于错列被告,且上诉人在云梦县人民法院明确告知其变更被告后拒绝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周建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张耀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自阳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