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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04号原告:刘振祥,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威海市环翠区海城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负责人:王琛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丛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