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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肖玉莲与刘俊超、王世杰、卿田英、刘渺雄、刘俊琴、邓娜的民间借贷与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莲,刘俊超,王世杰,卿田英,刘渺雄,刘俊琴,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肖玉莲,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刘俊超,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王世杰,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刘俊超之妻,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卿田英,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刘俊超之母,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刘渺雄,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刘俊超之父,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刘俊琴,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刘俊超之弟,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邓娜,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刘俊琴之妻,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申请执行人肖玉莲与被执行人刘俊超、王世杰、卿田英、刘渺雄、刘俊琴、邓娜民间借贷与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一日作出(2012)邵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由被告刘俊超归还原告肖玉莲借款本金4300000元,支付2011年8月24日前的借款利息2050000元,支付2011年8月25日至2014年5月30日的利息3145450元[4300000×6.65%×4×(1004÷365)],利息顺延照计,以上三项共计9495450元,由被告王世杰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由被告卿田英、刘渺雄对原告肖玉莲的借款本金4300000元及2011年8月25日至2014年5月30日的借款利息3145450元��项共计74454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利息顺延照计);三、由被告刘俊琴、邓娜对原告肖玉莲的上述债权中的1600000元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肖玉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邓娜154492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肖玉莲,已执行卿田英9545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肖玉莲。现被执行人刘俊超尚欠申请执行人肖玉莲借款利息205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俊超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玉莲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俊超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肖玉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超英审判员  胡文彬审判员  陈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记书员欧阳佳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