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市嘉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市嘉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大成玉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泰安新绿嘉源食品有限公司,李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543号之二申请人: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被申请人:泰安市嘉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虎,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大成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西侧天元商务大厦主楼1001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市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西庄村。法定代表人:朱伟,理事长。被申请人:泰安新绿嘉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薛庄北村。法定代表人:万吉雷,总经理。被申请人:李虎,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嘉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大成玉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泰安新绿嘉源食品有限公司、李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虎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东审 判 员 赵 健代理审判员 张 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业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