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阚江安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阚江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71号罪犯阚江安,男,汉族,1963年4月4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泾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泾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阚江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95105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宣、陶根宝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丁永梅、刘秀梅出庭向法庭提交罪犯假释建议,罪犯阚江安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阚江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阚江安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阚江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阚江安违法所得95105元,2012年10月23日、25日及2016年2月14日,由亲属分别代缴60000元、33000元、2105元,全部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铜陵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阚江安的陈述,罪犯阚江安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泾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阚江安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14日出具证明,证实该犯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执行。本院认为,罪犯阚江安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经阚江安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阚江安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阚江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云审 判 员 徐际双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