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闯与赵得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闯,赵得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孙闯,男,1994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孙建国,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得山,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孙闯诉被告赵得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