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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力力诉白玉民、河南新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力,白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张力力,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白玉民,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张力力诉白玉民、河南新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白玉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力力借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力力其他诉讼请求。白玉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力力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玉民银行存款32207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