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戴昭锁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戴昭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56698498-5。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被执行人戴昭锁,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戴昭锁为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戴昭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戴昭锁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戴昭锁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戴昭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戴昭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戴昭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昭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戴昭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代理审判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鲍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