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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186号原告:阴某某,女,现住古交市。被告:王某某,男,住古交市。原告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阴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