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186号原告:阴某某,女,现住古交市。被告:王某某,男,住古交市。原告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阴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