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8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林珍与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珍,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209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珍,女,195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6319100F,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投资人:陆建东。张林珍与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林珍报酬人民币2002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银行存款129518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发现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名下的苏E×××××、苏E×××××、苏E×××××汽车三辆,本院已于2016年6月22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苏E×××××、苏E×××××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苏E×××××汽车由本院(2016)苏0581执8188号案件依法处置。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查封的常熟市振兴静电喷塑厂位于常熟市蒋巷平方五金实业厂区内的喷房、升降机等设备一宗,由本院(2016)苏0581执8188号案件依法处置,上述财产待一并处置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受偿。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017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英姿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