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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廖汉如与廖鸿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汉如,廖鸿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235号原告廖汉如,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被告廖鸿章,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汉如诉被告廖鸿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汉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汉如称其与被告廖鸿章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庭调解,愿意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汉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汉如负担。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 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