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82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10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杨某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