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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景升与吴军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升,吴军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56号原告王景升,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军卫,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升诉被告吴军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经过两次送达,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告知原告补充提交被告准确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后,原告至今未能补充提交被告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景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退还原告王景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