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细妹、朱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细妹,朱洪华,朱丽丽,朱婷婷,阮赛玉,施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朱细妹,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朱洪华,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朱丽丽,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朱婷婷,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阮赛玉,女,194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施水金,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朱细妹、朱洪华、朱丽丽、朱婷婷、阮赛玉和被执行人施水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应将施水金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安城北支行留下的遗产24211.09元汇入朱洪华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无法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施水金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安城北支行账户62×××74存款24211.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