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隋丽蓉与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丽蓉,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6号申请人隋丽蓉,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雁运销公司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巴雁镇北街四胡同89号。委托代理人宋静,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市政大楼157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川,总经理。隋丽蓉诉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隋丽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154060元,诉讼费1670元,共计15573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