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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鎏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鎏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生街社区综合服务楼416室。法定代表人:冯会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鎏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北杜新村63201室。法定代表人:傅庆华,经理。上诉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鎏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2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石家庄市鎏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与其签订合同,更未收授被上诉人的保证金,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点在徐州市泉山区,根据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石家庄市鎏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市鎏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张,2015年11月25日,其与上诉人签订泰安黑水湾旧村改造小高层住宅楼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缴纳工程保证金50万元,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超过10个工作日不开工保证金退回。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一直未开工建设,被上诉人多次催要保证金未果,从而形成诉讼。被上诉人提交了2015年11月25日其与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泰安黑水湾旧村改造小高层住宅楼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其上均加盖有双方印章。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黑水湾村,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唐 娜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