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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与被告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横山县支行,苗某某,高某某,张某乙,苗某甲,雷某某,苏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3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横山县支行,住所横山县南大街。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苗某某。被告:高某某,系被告苗某某配偶。被告:张某乙。被告:苗某甲,系被告张某乙配偶。被告:雷某某。被告:苏某某,。系被告雷某某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与被告苗某某,高某某,雷某某,苏某某,张某乙,苗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