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候献鉴与江苏中大置业有限公司、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献鉴,江苏中大置业有限公司,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86号原告:候献鉴,男,194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江苏中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黄山别墅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812108967。法定代表人:夏根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1233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92PC0K。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候献鉴与被告江苏中大置业有限公司、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候献鉴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候献鉴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