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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宋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严,总经理。被执行人:宋遥。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宋遥名下银行存款91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用于担保的于兴丽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东,岭东路北东方之珠小区106栋房屋(产权号4060143835,丘地号5-78/16-52607,建筑面积106.11平方米)的产籍;二、冻结被执行人宋遥名下银行存款9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