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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伟、余幕成等与潘学平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余幕成,潘学平,刘生全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520号原告: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原告:余幕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被告:潘学平。被告:刘生全。原告李伟、余幕成与被告潘学平、刘生全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伟、余幕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余幕成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余幕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1元,由李伟、余幕成负担。审判员 熊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