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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秀玫与郑八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玫,郑八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17号申请执行人:姜秀玫。被执行人:郑八一。本院在审理员申请执行人姜秀玫与被执行人郑八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下行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郑八一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四川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郑八一所有的位于绿园区自立西街以南豪邦蓝调倾城小区27栋902号,权力证号5060173848,丘地号4-104/1-153(902),建筑面积169.37平方米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八一所有的位于绿园区自立西街以南豪邦蓝调倾城小区27栋902号,权力证号5060173848,丘地号4-104/1-153(902),建筑面积169.37平方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