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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诉与宋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405号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被告宋某,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