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婉贞与郭杰、王冬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婉贞,郭杰,王冬,吴海红,福建省三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7862号原告:林婉贞,女,汉族,1951年4月16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仙,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杰,男,汉族,1952年1月10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冬,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吴海红,女,汉族,1955年8月3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省三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44号市粮贸中心(锦山名苑)1-3#楼连体一层02#店面,注册号:91350000726433702A。法定代表人:郭杰。原告林婉贞诉被告郭杰、王冬、吴海红、福建省三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林婉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婉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婉贞撤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林婉贞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万初雪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淑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