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5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叶伟华与周帮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周帮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5683号原告:叶伟,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帮烈,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华诉被告周帮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叶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杰媚人民陪审员 钟琼英人民陪审员 邓 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