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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5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叶伟华与周帮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周帮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5683号原告:叶伟,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帮烈,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华诉被告周帮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叶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杰媚人民陪审员  钟琼英人民陪审员  邓 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