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607徐春庚与王有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春庚,王有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庚,男,194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青,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徐春庚因与被上诉人王有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春庚与被上诉人王有青就本案件进行了和解,2017年4月19日上诉人徐春庚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春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春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徐春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