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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庚吉与邢向梅、蔡松山、徐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庚吉,邢向梅,蔡松山,徐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庚吉,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邢向梅,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蔡松山,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徐书宇,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庚吉与被执行人邢向梅、蔡松山、徐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书书,于2017年02月07日向被执行人蔡松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松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松山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93534535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8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书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