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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海移动乐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移动乐广告有限公司,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25号原告:上海移动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江东路2215号8幢214室。法定代理人蒋玮琪。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雁,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紫荆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曾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移动乐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陈岚独任审判。原告上海移动乐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移动乐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悦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