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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飞申请执行毕志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毕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被申请执行人毕志峰,,男。本院在执行王飞申请执行毕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毕志峰履行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