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飞申请执行毕志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毕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被申请执行人毕志峰,,男。本院在执行王飞申请执行毕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毕志峰履行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