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4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桑莉、曹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骏,桑莉,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骏,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4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津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55023B。法定代表人:陈焕然,董事长。被执行人曹骏,男,1976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桑莉,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曹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曹骏、桑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骏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