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民初886号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赵某之妻)。被告: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公司法律服务人员。原告赵某与被告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房产公司立即履行维修义务,维修出售给赵某的位于平凉市××区;2、请求判令房产公司返还赵某多支付的购房款1274元,垃圾费、合同工本费、物业费等800元,合计2074元;3、请求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赵某房屋租赁损失19220.40元;4、请求判令房产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30日,赵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的位××里,建筑面积106.97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米2600元,总价款278122元。2010年10月25日交房时,房产公司收取赵某维修基金5562元,垃圾费160.50元,合同工本费50元,物业费231元,装修保证金500元,合计应为6003.50元,但实际收取7303.50元,多收1300元,赵某多次索要,房产公司不予返还。2013年底,房产公司以办理产权证为由,将赵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扣收后篡改,房屋的建筑面积由106.97平方米改为106.78平方米,将房屋销售单价由每平方米2600元改为2604元。2014年3月,赵某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屋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立即讨要说法,并讨要自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抵赖,赵某多次上访,房产公司于2015年7月给赵某一份篡改后的合同复印件。期间,赵某发现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地基下陷,房屋整体向南倾斜,遂多次找房产公司协商处理,房产公司却一拖再拖,至今不予处理,致使赵某损失扩大。赵某买的是房产公司的房屋,赵某没有义务申请鉴定。赵某交了维修基金,房屋出现问题,要求房产公司维修,至于怎么维修,是房产公司的事。房产公司认为是华悦宾馆影响了房屋,华悦宾馆影响不影响房屋,是房产公司的事,与赵某没有关系。房产公司辩称,1、赵某所述房产公司篡改房屋面积不属实,销售时按预售面积签订合同,办房产证时按核定的面积办理,误差在合理范围内;2、赵某要求返还多付的购房款、垃圾费、合同工本费、物业费等共计2074元,由赵某举证,房产公司核对;3、赵某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房屋租赁损失19220.40元,没有依据,房产公司不接受;4、赵某要求维修房屋,房产公司要求赵某拿出方案,赵某拿不出,所以事情就搁置了。房产公司怀疑是房屋离华悦宾馆太近,是华悦宾馆违规修建,影响了房屋。请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8月30日,赵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平凉市××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06.78平方米,总金额278122元。2010年12月25日,赵某之妻刘某向房产公司交维修基金5562元。2014年1月27日,平凉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为该房屋办理了房产登记。2015年6月份,赵某向房产公司交物业费369元。2015年7月份前后,该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地基下陷。双方协商无果,赵某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维修。赵某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屋价款和维修基金,办理了房产登记,赵某是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清福家园4号区商住楼1至2层10室的权利人;房产公司收取了房屋价款、维修基金,已经向赵某转移了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清福家园4号区商住楼1至2层10室房屋的所有权,承担了该房屋的维护义务。故,对赵某要求房产公司履行房屋维修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某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等共计2074元、赔偿房租损失19220.40元,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维修原告赵某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区的房屋;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