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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大军与王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军,王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军,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培,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巴山东路。陈大军与王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大军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828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王培在汉滨区信用联社早阳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另查明,王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陕0902执字第1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