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臣、李雪、宫配东、吴晓东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臣,李雪,宫配东,吴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93刑初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臣,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25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由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铁力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雪(曾用名:李小雪),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2011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26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宫配东,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25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晓东,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11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林检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臣、李雪、宫配东、吴晓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铁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臣、李雪、宫配东、吴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臣提议盗窃林蛙并驾驶被告人李雪自用的丰田牌轿车,伙同被告人李雪、宫配东、吴晓东潜至卫星林场被害人于某某承包养殖林蛙的河段内,由被告人杨臣、宫配东利用携带的网兜、水裤等作案工具,从该河段的林蛙箱内盗得母林蛙198斤(价值人民币24750.00元),由被告人李雪驾车同吴晓东接应,后四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8时许,被告人杨臣、李雪将盗得的林蛙以每斤12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获赃款人民币23400.00元,赃款被杨臣、李雪挥霍。2.被告人杨臣与李雪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李雪向其要钱消费,于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臣便私自驾驶李雪的轿车潜至李雪家,利用放在车内的李雪家房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将李雪的两件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9000.00元)偷走,以8000.00元的价格典当到庆安县红利寄卖行,该款用于与李雪共同生活费用及偿还李雪的贷款。事后,在李雪的追问下,被告人杨臣承认将其貂皮大衣典当的事实,并与李雪共同将典当的大衣赎回,返还给李雪。经侦查,被告人杨臣、李雪分别于2016年12月25日、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被告人宫配东于2016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抓获;被告人吴晓东于2017年1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臣、李雪、宫配东、吴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养殖合同书、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臣、李雪、宫配东、吴晓东的供述笔录,黑龙江省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臣、李雪、宫配东、吴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臣、李雪、宫配东、吴晓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雪、宫配东、吴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被告人吴晓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二、被告人李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三、被告人宫配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四、被告人吴晓东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宏珍审判员 兰玉林审判员 白铁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