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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成河、毕绪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成河,毕绪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吕成河,男,195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毕绪鑫,男,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吕成河与毕绪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毕绪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成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