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正辉与梁柱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辉,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刘正辉,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梁柱,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刘正辉与被执行人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柱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正辉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梁柱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梁柱外出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正辉的意见,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梁 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金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