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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安尼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安尼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天旺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忠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雅馨,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安尼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福源道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刘云枝,总经理。上诉人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安尼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以与天津安尼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6398元,减半收取计8199元,由上诉人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雨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