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盈,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2014年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盈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陈盈在遂宁市城区“龙湾一号”、“御金山”、“明月丽景”、“海琪明月花园”等小区,盗窃作案8次,共盗得现金人民币2300元、电动车4部、手机一部及手饰等其他财物。经鉴定���被盗部分电动车及手机价值人民币360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初,被告人陈盈在遂宁市城区明月路“龙湾一号”小区,采用接线方式将廖某雄停放在门厅辅道上的一辆黑色“珠峰”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6元;2.2016年11月,被告人陈盈在遂宁市城区明月路“御金山”小区,采用钳子剪断防盗栏的方式翻窗入室,盗走罗某户黄金项链一条、几颗黄金珠子、若干银器;3.2016年11月,被告人陈盈在遂宁市城区明月路“明月丽景”小区,采用翻窗入室方式盗走罗某达家中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4.2016年11月底12月初,被告人陈盈在遂宁市城区明月路“海琪明月花园”小区,用改刀将住户李某家厕所的防盗栏螺丝取下后翻窗入室,盗走李某“���酷”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1元;5.2016年12月初,被告人陈盈在遂宁市城区“金色海岸”小区,用钳子将防盗栏剪开后翻窗进入邓某萍家中,盗走一黑色女士皮包内人民币300元;6.2016年12月初,被告人陈盈在遂宁市明月桥火车站方向桥头的小区车库内,采用接线方式盗走电瓶车一辆;7.2016年12月中旬左右,被告人陈盈在遂宁市城区“金色海岸”小区一栋楼下,通过连接电瓶车打火电线盗走红色“脉动”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31元;8.2016年12月中旬左右,被告人陈盈在“龙湾一号”小区一单元门口,采用接线方式盗走蓝色电瓶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查现场记录及刑事拍照、指认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物价评估意见书、前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6年12月26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盈向各被害人退赔其盗窃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承办人:余彦二○一七年四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