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单红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红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14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红亚,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住河南省扶沟县。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扶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于2015年11月25日在广州市将单红亚抓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26日至11月28日被临时寄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2015年11月29日在周口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单红亚实施强制戒毒,时间从2015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2月3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单红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豫162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单红亚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书未适用附加刑,未对涉案毒品依法判决处理,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单红亚不服,以“其没有贩卖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东、王秒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单红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筠审 判 员 张亚敏代理审判员 魏尚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清源